“十标清”
一、收费标准要标清
居民燃气价格和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应当在营业厅显著位置、官网、公众号等公示渠道逐一标明。
二、定价形式要标清
居民燃气价格,应标明实行政府定价;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和燃气器具等商品价格,应标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依据要标清
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详细列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名称与文件号,方便群众查询。
四、阶梯价格要标清
居民阶梯气价应详细列出阶梯气量范围和相应燃气价格,并标明计价周期的起止日期。
五、气费明细要标清
向居民出具的气费单据,要详细载明抄表日期、上月抄表数、本月抄表数、本月用气量、本月气费,以及本年度已用气量对应的阶梯和本月气费执行的阶梯价格。
六、优惠政策要标清
当地实行多人口家庭、困难群体等气价优惠政策的,应详细列出优惠对象、优惠措施和申请方式。
七、服务内容要标清
向居民提供供气工程安装,以及开展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时,应详细列出所包含的设计、施工、监理、检定、材料等具体服务内容。
八、商品要素要标清
销售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时,应详细标明商品的品牌、品名、材质、规格、等级等关键要素。
九、自愿原则要标清
向居民提供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时,应用醒目的文字提示“自愿原则”;销售燃气器具等商品时,应提示居民可自主选择其他销售渠道的商品,保障居民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公示和各类服务合同文件中,标明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居民及时反映燃气计量、收费诉求。
“十不得”
一、不得在公示的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和居民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以及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推迟或提前执行居民气价政策。
三、不得超过政府制定的居民燃气阶梯气价标准收取燃气费用。
四、不得违规估抄、错抄燃气表具用气量。
五、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的气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气量阶梯等级多收费。
六、不得通过捆绑、搭售等方式,强制居民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等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七、不得向居民收取燃气表具费用,或升级更换智能表、物联网表具等费用,以及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入网费、点火费、通气费。
八、不得将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转嫁居民承担。
九、不得向居民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十、不得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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